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于捷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景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選任辯護人 胡慈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53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 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景翔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記事項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A03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關 於「社會評價」之記載後,補充「(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業經A03撤回告訴,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如後)」;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景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IP位址查詢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多次非法利用告訴人A03 之個人資料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所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之威脅,使被告身心受及大刺激,又長期罹患身心疾病致其無法抑制衝動,主張有刑法第19條第2項顯著降低辨識能力之情等語。然被告是否罹患 其他精神疾病,與是否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顯著減低),並無必然、絕對之關聯。雖被告所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診病例、診斷證明書、天母品恆復健科診所心理治療摘要等資料,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即經診斷患有妥瑞氏症、焦慮症、憂鬱症等症狀,並持續接受門診治療等情,但查無被告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其能力,或上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再觀諸被告本案行為時,其所發布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貼文或留言,均係流暢之文字,前後邏輯並無矛盾,且被告於警詢時對於整個案發過程均能詳細陳述經過,知悉使用不同帳號發布、回應貼文,並表達若告訴人行為端正,其所為應不致影響告訴人(見他字第3000號卷第19至20頁),足徵被告於案發當時之記憶、邏輯均十分清楚,才可以在警詢時清楚表達案發過程,且確實知悉其行為之意義及目的,足見被告當時之認知能力應與常人無異,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性或辨識能力顯然降低之情。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主張,尚無可採,至於被告上述身心狀況,仍列入後述量刑之參考。 ㈣辯護人另為被告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未循正當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嫌隙,竟於社群網站發布告訴人個人資料,以網路傳播速度快、流傳範圍廣、難以完全清除等特性,依被告犯罪情狀,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存在,在客觀上亦不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低法定刑僅為 有期徒刑2月,是本案在此法定刑度內量刑,難認有何情輕 法重之情形,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礙難憑採。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與告訴人間之嫌隙,竟連結Dcard社群網站發布含有告訴人個人資料 之文字訊息或截圖,侵害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權、自決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承諾以附記事項所示內容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已給付3期賠償金新臺幣3萬元,獲得告訴人之原諒並撤回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部分之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4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被告提出之匯款單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有負責悔過之誠;暨考量被告素行良好、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大學就學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工作、定期在服藥、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患有妥瑞氏症、焦慮症、憂鬱症等症狀,並持續接受門診治療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未周,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調解之內容,為使被告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並促使被告確實履行,以維護告訴人之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記事項所示內容履行約定(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 刑宣告)。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所為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此部分涉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 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 解,並於本案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告訴,業如前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許景翔應給付A03新臺幣(下同)8萬元;履行方式為:自民國114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A03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完整帳戶資料詳卷)。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538號被 告 許景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景翔與A03原係朋友關係,後因故產生嫌隙。詎許景翔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概括犯意,透過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DCard 」網路平台,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10月1日前某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登入「DCard」網路平台,在 「Dcard」之公開網站之大學新生季板上,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暱稱(下稱A帳號),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字,並上傳含有A03姓名不實之對話內容截圖,且於不詳時間陸續對閱 讀該貼文之人回復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文字;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登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號(下稱B帳號), 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暱稱,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回應其上開貼文;㈢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登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號(下稱C帳號),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暱稱,回應其上開 貼文。許景翔藉由登入3個帳號,在「Dcard」發布文字、上傳圖畫及回應貼文等形式,以自導自演之手法,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散布A03之姓名、就讀學校及系所、身高、體重、 髮色及原住民身分等個人資料,非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足生損害於A03,並以此方式貶損其人 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A03於瀏覽上開網站,發覺上開貼文 ,因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景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通聯調閱查詢單、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之基本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13、14、15-18、19頁) 證明被告使用其所有之手機號0000000000,申請A帳號之事實。 4 A帳號在「Dcard」之貼文及回復內容截圖(出處詳附表一) 證明被告使用A帳號刊登及回復,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之事實。 5 A帳號在「Dcard」之上傳圖片之畫面截圖(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77頁) 證明被告於112年11月2日使用A帳號上傳含有告訴人姓名之對話圖片之事實。 6 B帳號在「Dcard」回復之內容截圖(出處詳附表二) 證明被告使用B帳號,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回應附表一編號1貼文之事實。 7 C帳號在「Dcard」回復之內容截圖(出處詳附表三) 證明被告使用C帳號,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回應附表一編號1貼文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景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 於附表一、二、三之時間,接續上傳、發布不同文章,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及目的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屬接續犯,均請論以一罪。其以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檢 察 官 A02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許惠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帳號:abcvvvv1234;暱稱:可愛是原罪(A帳號) 編號 貼文或回覆內容 出處 1 這個人身高183體重56紅髮中分是原住民(明倫高中裡的騷擾大戶)大家好有一個人在北市大體育系籃球的他是○(圖形)每天 跑山上課睡覺下課尿尿這個人現在北市大體育系博愛校區裡禍害別人整天騷擾女生跟男生煩不煩啊你 以為你住內湖就很大尾了不起了嗎,你說你家背景 硬就硬啊你騷擾別人就是不對了需不需要法律來告 訴你怎麼做人? ○○○(圖形)染一個紅髮沒有比較了不 起真的不會做人用錢買朋友真的很可憐等你跟你同 學相處久了他們就會知道你的真面目了小可憐○(圖形)拜託不要這麼可憐你混很大你就叫你哥哥出來不要只會出一張嘴叫囂而已你瘋狗是不是跟你遇到的女生都很雖小啦只有被你噁的份怪不得國中高中都被霸凌排擠怎麼不想想自己是怎麼樣再來說說別人啊小雞○(圖形)身住內湖真的沒比較了不起你很有錢嗎老鐵請不要到處噁別人了社會上不留你這種社會敗類以前讀明倫就被排擠了為什麼不想想看國中高中自己都是什麼問題才會被排擠昵○○(圖形)聽說好多班上的女生被妳騷擾耶可以不要這麼色嗎大哥〜女生不是拿來噁的好嗎這樣你永遠交不到女朋友,只會義氣用事的你不要到時候出事情啊都成年了心智跟3歲小孩沒兩樣一樣智障不懂事真的很可憐歡迎撻伐死變態(○○○○(圖形))還傳啾咪給我你好意思我有男朋友你還這樣的你不要到時候出事情啊都成年了心智跟3歲小孩沒兩樣一樣智障不懂事真的很可憐歡迎撻伐死變態 ○○○○(圖形)還傳啾咪給我你好意思我有男朋友你還這樣當我男友木頭○(圖形)嗎(○○○○(圖形))」沒被別人開過就閉閉有沒有想過我跟我們班的女生都忍你很久可以不要再噁了嗎連我們班男生都噁你好意思這樣你是同性戀嗎不要到了大學就要被臭好不好(○○○○(圖形)) 真的是小壞蛋欸北市大的紅毛籃球隊小高1(((○○○○(圖形)))) 長180 了不起嗎老娘還有165你很高喔老二30公分嗎我看你連3公分都沒有啦等你有30公分再來噁別人既沒顏值也沒身材也沒人品是要交什麼女友 你跟遊民結婚算了最後跟大家講一下他姓黃要小心 同班的女生會不會被他騷擾〜有北市大博愛校區的朋朋請讓大家知道這個人的可怕○(圖形)呀好怕怕想知道是誰的麻煩下面留言正妹小編私訊您他的臉書哀居跟大頭貼ㄛ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32、33頁 2 可愛是原罪:他都亂噁別人約砲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37頁 3 可愛是原罪:至少不像某位噁男一樣的素質。 ...... 可愛是原罪:你知道他那個○(圖形)在學校都在騷擾別人嗎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39頁 4 可愛是原罪:說得好然後他還到處用探探約砲騷擾女生真的很不要臉還不看看自己長怎樣再來看能騷擾督少人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42頁 5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他明倫高中的? 可愛是原罪:對的您也是嗎 ...... 可愛是原罪:他是加分上去的他是原住民而且又加上他心裡變態有偷窺症會亂看女生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43頁 附表二: 帳號:abcdefg12345;暱稱:abcdefg12345(B帳號) 編號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出處 1 112年10月6日 abcdefg12345:你去看打籃球紅頭髮的差不多180公分然後住內湖以前高中讀明倫的 abcdefg12345: 那個聽說叫黃0達 (勿對號入座 〜〜有很多達啊勿對號入座沒在講誰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2頁 2 112年10月6日 abcdefg12345:台北市立大學大1體育系籃球○(圖形)的 黃XX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4頁 3 112年10月6日 abcdefg12345:大1啊體育系的打籃球的 abcdefg12345:歡迎讓他紅起來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5頁 4 112年10月6日 abcdefg12345:對的他是籃球的○(圖形)原住民加分考術科進來的 abcdefg12345:建議不要讓他上場打比賽等等連男生都被他騷擾○○○(圖形)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6頁 附表三: 帳號:qqqqq0000000;暱稱:大懶覺,後改名為國立臺灣大學(C帳號) 編號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出處 1 不詳時間 大懶覺:送他進監獄還比較差不多整天都在噁女生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64頁 2 不詳時間 大懶覺:拜託黃Xㄉㄚˊ北市大博愛校區的出來道歉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65頁 3 112年10月27日 大懶覺:真的的可以不要這麼好笑以為關帳北市大的人就不知 道你是誰嗎 大懶覺:可以不要這麼可憐嗎一直說別人霸凌 你有沒有想過你從小到大個性就有...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66頁 4 不詳時間 大懶覺:他是明倫跟北市大的變態 ...... 大懶覺:沒有關係只是讓他紅而已 ...... 大懶覺:你可以幫忙分享我會很感激你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69頁 4 112年10月31日 國立臺灣大學:聽說北市大博愛校區大1有一個打藍球的騷擾很多女生跟男生?聽說好像以前明倫高中畢業的從小人緣好像就不太好很喜歡裝熟跟騒撥!這個人聽說住在內湖有人知道他的本名嗎! 國立臺灣大學:ㄏㄨㄤˊㄨㄟㄉㄚˊ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71頁 5 不詳時間 國立臺灣大學:他在輔大跟好幾間大學都很紅啊到處騷擾跟找別人麻煩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72頁 6 不詳時間 國立臺灣大學:黃XX出來面對啦不敢喔 ...... 國立臺灣大學:麻麻的寳貝 ...... 國立臺灣大學:Mothers baby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74頁 7 不詳時間 國立臺灣大學:你有被他騷擾過嗎他會騷擾男生 113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78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