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江德
- 選任辯護人
- 陳鴻興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法律扶助)」,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法律扶助)」,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