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吳天明
- 被告張雅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婷 選任辯護人 黃驥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2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漏載附表,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是否沒收 1 「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日期:114年3月1日、金額50萬元,經辦人:張雅婷,其上蓋有「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大章、發票章、「陳冠百」之印文各1枚)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商業操作合約書」2張(其上蓋有「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冠百」之印文各1枚)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3 「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姓名:張雅婷)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4 「新光金控」工作證1張(姓名:張雅婷) 5 手機1支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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