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于捷、曾淑君、古御詩
- 當事人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勝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41號 原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霓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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