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69號
- 原告
- 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昱辰 同上址
- 被告
- 蘇子軒
- 被告
-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皓天 同上址
- 法定代理人
-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SLZ000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同上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對被告蘇子軒、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