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蘇昌澤、郭又禎、吳天明
- 法定代理人江昱辰、吳皓天
- 當事人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蘇子軒、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69號 原 告 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昱辰 同上址 被 告 蘇子軒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同上址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SLZ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同上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對被告蘇子軒、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