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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于捷古御詩余盈鋒

原告
林莉蓁
被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易字第95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余盈鋒

書 記 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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