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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3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雷雯華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尚鍀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蔡尚鍀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由蔡尚鍀提供麻將牌具及籌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東豪休閒館」作為賭博工具及場所,邀集不特定賭客來賭博財物。因認被告蔡尚鍀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尚鍀業於114年8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參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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