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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李欣潔

  • 當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冠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緯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 調偵字第1號、第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 度訴字第3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冠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偽造之「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印文各壹枚;附表編號5所示之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偽造之「詠勝昌股 份有限公司」、「吳書杰」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冠緯於民國97年5月2日至110年11月17日止,任職在緯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謙科技公司,自112年7月24日起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之經理,並於99年12月 1日起擔任經理,而自109年9月15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路0 號R4-3室高雄辦公室(下稱高雄辦公室)工作,負責從事銷售包含軟硬體在內的整體解決方案及代理銷售各家軟體原廠的產品、與客戶聯繫、報價及接單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工作流程一般為客戶提出需求內容後,李冠緯以緯謙科技公司之「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向客戶報價,客戶接受後於訂購確認單上用印或回簽確認接受,再由李冠緯將該訂購確認單及客戶訂購品項通知緯謙科技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汐止營業所(下稱汐止營業所)之 採購單位,經採購單位完成內部簽核流程後,由採購單位向貨品供應商採購該訂購確認單之需求品項,再由李冠緯或業務單位通知貨品供應商依送貨地點出貨,其後由汐止營業所之財務單位付款予貨品供應商,並另開立發票向客戶請求支付款項。詎李冠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辦公室內,冒用附表所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及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勝昌公司)客戶之名義,製作購買附表產品內容欄所示之物之不實採購單,並將出貨地點指定為高雄辦公室,持以向緯謙科技公司行使,致該公司陷於錯誤,乃透過供應商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強公司)、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碁公司)出貨如附表產品內容欄所示之物至高雄辦公室後,由李冠緯收訖貨物出售以獲利,致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公司。 (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9年6月29日,將其業務上持有之隆輝安全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輝安全帽公司)向緯謙科技公司購買之58份MSOFT DSP C WIN10/64-BIT 中文隨機版 (dvd)KW9-00147,總價新臺幣(下同)188,500元,易持 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出售予聯達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經緯謙科技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345號、第1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112年1月11日至114年1月10日)。惟被告李冠緯未於緩起訴期間內,按期支付告訴人金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之應履行事項,由同署檢察官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5號、第56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已對被告住所為合法送達,被告於法定再議期間內並未聲請再議而於113年5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 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撤緩字第55號卷第5頁、第7頁、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3頁至第15頁),足認上開緩起訴處 分業經合法撤銷。是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前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再就本案提起公訴,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14號卷《下稱他814卷》第68頁至第7 0頁、111年度偵字第8778號卷《下稱偵8778卷》第15頁至第16 頁、訴字卷第10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沈妍伶於偵 查中所為之證述情節相符(他814卷第68頁至第70頁、偵8778卷第15頁至第16頁),並有被告手寫自白書、汐止郵局存 證號碼110740號存證信函暨附件、鼎新公司存證信函(存證信函證號第000000000號)、緯謙科技公司109年6月29日企 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12月14日 緯謙字第Z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隆輝安全帽公司110年1月5日隆字第11001001號函、聯強公司109年6月29日客戶報價 單及(出貨日期109年7月1日)客戶簽收單、緯謙科技公司109年10月25日廠商請款單、聯強公司109年7月1日電子發票 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 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2月25日)、附表證據欄所示證 據等存卷可稽(他814卷第7頁、第8頁至第12頁、第13至14 頁反面、第54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58頁、第59頁至第62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復持之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起訴書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尚涉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尚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背信罪,惟此業 經檢察官更正並變更起訴法條(訴字卷第35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該等部分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應予審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三)綜觀本案卷證,俱無法證明有上揭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吳書杰」印文之印章存在,亦無事證足認被告確實持有上開偽造印文之實體印章,因而偽造印文。依現今科技設備而論,單以電腦繪圖軟體、剪貼複印方式與輸出設備,即得製作出含有各式印文或圖樣之偽造文書,非必然於現實上須偽造實體印章,再持以蓋用而偽造印文之必要。且被告陳稱係以電腦剪貼方式偽造印文(他814卷第68頁),是依罪疑有利被告認 定之原則,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偽造前開印章之犯行,附此敘明。 (四)罪數部分 1、被告利用擔任緯謙科技公司經理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所示期間,多次偽造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持之向告訴人行使,顯係利用相同機會,基於單一犯意下反覆所為,因其歷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時間、地點及所侵害之法益,均難強行割裂,各次所為歷程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2、被告為詐欺取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過程因有部分重疊,應認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3、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時地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認均論以一罪,容有誤會。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冀望不勞而獲,利用職務之便,以前開方式損及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告訴人受有重大損失,行為可議,惟考量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並於偵查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雖未如期履行,然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重新協商,終能於114年8月19日履行完畢,有臺東縣成功鎮農會匯款回條在卷可查(訴字卷第114頁),經 告訴代理人表示量刑尊重法院審酌之意見(訴字卷第106頁 ),兼衡被告自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得金額,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 ,從事太陽能業務開發之生活狀況(訴字卷第107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侵害法益屬於同一人,且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所犯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緩刑之宣告,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要件,此觀刑法第74條之規定自明。刑法第74條各款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2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前固因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4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9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上訴後,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簡字卷第5頁至第7頁),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因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已有所警惕,可降低其再犯風險,前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 年,附此敘明。 四、沒收 (一)被告因本件犯行詐得附表所示之物、侵占58份MSOFT DSP CWIN10/64-BIT 中文隨機版(dvd)KW9-00147,核屬其犯罪 所得財物,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並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之附表所示之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吳書杰」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偽造之企業資 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均未扣案,雖屬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均已提出予告訴人而行使之,俱已歸該公司所有而留存,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均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行為 產品內容(告訴人支付之貨款) 證據 1 於109年11月19日在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之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印文各1枚 PC Parts 鼎新電腦PC-Part For科技維護//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6核12緒,2.9GHz,9Mcache,LGA1200.14nm.ComeLake*50 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4核8緒,3.6GHz9.12Mcache,LGA1200.ComeLake*11(249,160元) 1.緯謙科技公司109年11月19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聯強公司報價單及(簽收日期109年11月24日)客戶簽收單(他1349卷第2頁至第4頁) 2.緯謙科技公司111年1月25日緯謙字第Z000000000號函暨緯謙科技公司109年11月19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貨品清單(他1349卷第5頁至第6頁) 3.鼎新公司111年2月17日鼎法字(111)第00000000000號函(他1349卷第7頁) 4.聯強公司109年11月3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緯謙科技公司110年2月25日廠商請款單(他1349卷第8頁正反面) 2 於110年1月7日在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之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印文各1枚 PC Parts 鼎新電腦PC Parts科技維護//INTSG BZ0000000000F-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8核16緒,2.9GHz,16Mcache,LGA1200.ComeLake(數量1)(249,900元) 緯謙科技公司110年1月7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聯強公司110年1月6日客戶報價單及(出貨日期110年1月7日)客戶簽收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3月25日廠商請款單、聯強公司110年1月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3月25日)(他814卷第15頁至第19頁) 3 於110年2月2日在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之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印文各1枚 PC Parts 鼎新-PC品料Fro科技維護//一批(822,045元): ①INTSG BZ0000000000F-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8核16緒,2.9GHz,16Mcache,LGA1200.ComeLake(數量73) ②INTSG BZ0000000000F-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6核12緒,9Mcache,LGA1200.ComeLake(數量22) 緯謙科技公司110年2月2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聯強公司110年2月1日客戶報價單及(出貨日期110年2月4日)客戶簽收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4月25日廠商請款單、聯強公司110年2月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4月26日)(他814卷第20頁至第24頁) 4 於110年2月25日在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之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印文各1枚 鼎新電腦PC Parts科技維護(944,685元《584,850元、359,835元》): ①INTSG BZ0000000000F-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6核12緒,9Mcache,LGA1200.Come Lake ②INTSG BZ0000000000F-盒裝第10代 Corei0-00000F,無內顯功能,有風扇,8核16緒,2.9GHz,16Mcache,LGA1200.Come Lake 緯謙科技公司110年2月25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聯強公司110年2月24日客戶報價單及(出貨日期110年3月3日、16日)客戶簽收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5月25日廠商請款單、聯強公司110年3月3日、1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5月25日)(他814卷第25頁至第32頁) 5 於110年6月29日在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上之客戶採購確認回簽處偽造「詠勝昌股份有限公司」、「吳書杰」印文各1枚 110年度智慧機械產業供應鏈AI應用計畫(982,897元《97,650元、48,8250元、396,997元》): ①ZOTAC Z-RTX3080-Trunity-OC-10G-9ZT-A30800J-10P)NVIDIA RTX3080,PCI-E4.0,10GB DDR6X,三風扇,1725HDMI,DP*3,須接電2x8Pin,31.8cm(數量3) ②ZOTAC Z-RTX3080-Trunity-OC-10G-9ZT-A30800J-10P)NVIDIA RTX3080,PCI-E4.0,10GB DDR6X,三風扇,1725HDMI,DP*3,須接電2x8Pin,31.8cm(數量15) ③iPhone 12 Pro 256GB Silver;銀6.1吋(數量10) ④iPhone 12 Pro 256GB Gold;金6.1吋(數量1) 1.緯謙科技公司110年6月29日企業資訊服務報價訂購確認單、聯強公司110年5月14日、31日客戶報價單及(出貨日期110年5月21日、6月3日)客戶簽收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8月25日、9月25日廠商請款單、聯強公司110年5月21日、6月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8月25日、9月28日)(他814卷第33頁、第42頁至第49頁) 2.緯謙科技公司110年12月14日緯謙字第Z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詠勝昌公司110年12月23日詠高字第110020號函暨該公司110年11月5日詠高字第110017號函、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主題式研發計畫)「車業零組件供應鏈聚落優化計畫」契約書暨計畫書、詠勝昌公司與緯謙科技公司於110年10月21日簽訂之系統建置合約、詠勝昌公司110年11月18日訂購單及110年10月21日用印申請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11月3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他814卷第34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41頁反面) 3.展碁公司110年7月22日報價單及110年7月26日送貨單、緯謙科技公司110年9月25日廠商請款單、展碁公司110年7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花旗(台灣)銀行IBRS通匯系統-211112匯出匯款查詢-明細(匯款日期110年9月28日)(他814卷第50頁至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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