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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秀枝陳孟皇張皓翔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洺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6日114年度審簡字第56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4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後,被告黃洺軒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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