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洺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6日114年度審簡字第56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4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後,被告黃洺軒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