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千容
- 選任辯護人
- 黃閎肆律師
陳怡伶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千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千容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