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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99號

114年度訴字第150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鐘乃皓

115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秦宇俊
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114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號)、追加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162號、第254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115年度偵字第344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31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55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秦宇俊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秦宇俊於附表所示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附表編號5至7、9至38、40、41部分)或詐欺取財(附表編號1至4、8、39部分),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暨掩飾其來源之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渠等紛紛陷於錯誤,或匯款至秦宇俊指定之人頭帳戶,或見面交付(或代為購買)秦宇俊指定之商品(情節均詳如附表),以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暨掩飾其來源。嗣秦宇俊遲未交付承諾代購之商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異狀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件一至九所示被害人訴由各該附件所示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九)外,另補充被告秦宇俊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2日審理中所為自白(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9號卷【下稱訴1499卷】第21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0所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訂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詐欺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然此部分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該部分行為,仍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論科。

⒉又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6、20至26所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其中除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不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該當洗錢行為,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外,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修正前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有關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本案被告於上揭編號所示犯行中,所涉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依修正後規定之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經比較結果,各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科。

㈡罪名罪數及競合關係

⒈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8、39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5至7、9至38、40、41所示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13、16至22、25至31所示犯行,各係於密接時間內,以類似手法為相類犯行,數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均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而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斷。又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對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告訴人等所為犯行間,應予分論併罰。

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如附表編號8、39所示詐欺部分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然審諸證人即告訴人楊芳媖證稱經交友軟體結識被告,後經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見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㈡第47-49);及證人即告訴人張暐翔證稱接獲被告FACEBOOK私訊聯絡繼而受騙(見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5734號卷第193-196頁)等節,均不足認定被告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之情節,自均僅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責,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又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5至33所示犯行,則均漏未論列一般洗錢罪名,亦有未洽。茲因前者經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均同一,且均係變更較輕罪名,而後者則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漏未論列輕罪),並經本院分別就所涉普通詐欺、洗錢犯行給予辯論機會,均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暨補充論罪法條如前。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率爾施用詐術,濫用他人信任騙取生活費,並使用人頭帳戶、見面轉交等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暨掩飾其來源,其中不乏金額鉅大者,且泰半為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所為殊值非難;嗣臨偵審程序,猶屢經合法傳喚不到庭,其中甚有自請安排調解期日,然屆期不到庭之情形,無端消耗被害人、告訴人等之時間勞費出席無意義程序,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其終知於本院坦承犯行(偵查中否認犯行,得從輕量刑之幅度較小),而有部分詐騙金額甚低微(該部分所生損害較低微);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素行,及其於本院自述五專肄業、待業、未婚無子、現與阿姨同住、無需要扶養之人等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訴1499卷第211頁)暨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量刑因子,分別就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量處如同表相應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詐術,被害者眾、持續期間非短,詐欺總額鉅大,已難姑容)、犯罪人個人特質,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部性界限加以衡酌,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間之關係,分別就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就後2者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交付(或代為購買)之商品」欄所示現金及實物商品,係被告因案取得之犯罪所得,爰就附表各編號合併計算其金額如同表「犯罪所得」欄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1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逕依前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估算之;其估算方法詳如附表相應編號「犯罪所得」欄內括弧所示),並各於相應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追徵。

四、退併辦之說明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6439號、第9813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3446號移送併辦部分(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十至十二),因均係於本案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送本院,此有各該檢察署書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自均非本案之審判範圍,各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提起公訴、檢察官胡沛芸、吳宇青追加起訴,檢察官胡沛芸、羅袖菁、邱舒婕、王堉力、劉文瀚、楊尉汶移送併辦(不含退併辦部分),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地、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秦宇俊承諾協助代購之商品或服務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交付(或代為購買)之商品 收款方式/ 後續有無拿到商品或退款 犯罪所得 (計算方式) 偵查案號 主   文 1 彭證庭 於112年4月中旬,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ACEBOOK)之私訊功能聯繫彭證庭,佯稱預支付全額即可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購入商品,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4月29日 17時49分 日版CLASS黑箱 9,300元 張可楹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可楹帳戶) 無 35萬5,5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續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114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號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5162號、第25436號併辦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4月30日 10時13分 不詳商品 2萬4,700元 張可楹帳戶 無       112年4月30日14時7分 151補充盒8盒 1萬6,000元 張可楹帳戶 無       112年6月10日20時46分 遊戲黑炎8盒 2萬元  卓宛芸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宛芸帳戶) 無       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 橫濱禮盒4盒 1萬5,000元 卓宛芸帳戶 無       112年7月26日19時21分 黑炎中文版及橫濱硬幣 3萬7,300元 張筑婷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筑婷帳戶) 無       112年7月27日11時9分 預購未發售3萬1箱 5萬元 張筑婷帳戶 無       112年7月27日11時10分 預購未發售3萬1箱 1萬元 張筑婷帳戶 無       112年7月27日19時 遊戲日版閃色寶藏3箱 13萬元 (以本票支付)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面交 無       112年8月22日16時53分 日版遊戲激盪2箱 3萬元 葉怡諠名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怡諠帳戶) 無       112年9月14日11時(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不詳商品 6,600元 林禹邵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12年9月14日19時(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不詳商品 6,600元 陳建宇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2 林晉宇 於112年5月1日,以FACEBOOK私訊功能聯繫林晉宇,佯稱預支付全額即可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購入商品,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1日 15時59分 2箱WS黑白雙翼,1箱莉可莉,1箱孤獨搖滾  2萬8,800元 張可楹帳戶 嗣獲退款1萬5,000元(自本案黃佳玉帳戶匯還)  3萬7,300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退款) 同上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6月11日22時21分  2萬3,500元 卓宛芸帳戶     3 洪子能 於112年5月,以FACEBOOK私訊功能聯繫洪子能,佯稱預支付全額即可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購入商品,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6月1日 22時15分 日版CLASS經典禮盒5個之預付款 3萬元 儲迦馼母親翁美燕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32萬5,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同上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6月2日 2時8分 日版觀光客+BGS鑑定費 2萬5,000元 曹剴勛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12年6月3日 2時25分(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日阪神包+BGS鑑定費、孤獨搖滾、我推的孩子各1箱 3萬元 伍浩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帳戶,逕予更正) 無       112年6月3日 2時40分  5萬元 葉怡諠帳戶 無       112年6月3日 2時43分 經典禮盒尾款 2萬元 葉怡諠帳戶 無       112年6月4日 1時13分(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日版莎莉娜、阿蜜等遊戲卡牌 4萬5,000元 卓宛芸帳戶 無       112年6月22日18時20分 台北黃昏莉莉艾等 遊戲卡牌等及BGS卡牌鑑定服務 12萬5,000元 臺北地下街Y19附近面交 無    4 張邵維 於112年5月,以FACEBOOK私訊功能聯繫張邵維,佯稱預支付全額即可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購入商品,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7月13日13時32分 寶可夢卡盒4箱 5萬元 張筑婷帳戶 嗣獲退款3萬元(自某不詳帳戶匯還)  12萬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退款)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續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114年度調少連偵續字第1號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5162號併辦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7月13日13時54分  2萬5,000元 張筑婷帳戶        112年7月19日14時37分  4萬元 張筑婷帳戶        112年7月20日18時43分(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3萬5,000元 張筑婷帳戶     5 黃翊耕 於112年間,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Webb Louis」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黃翊耕陷於錯誤 112年11月6日15時35分許 寶可夢卡牌 2萬2,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佳玉) 無 32萬3,500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收獲商品所值)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1月9日13時0分許 寶可夢卡牌 4萬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嗣僅收到價值2萬5,000元之商品       112年11月10日17時24分許 卡牌 2萬5,000元  嗣有收到商品       112年11月18日12時25分許 不詳卡牌 3,500元  無       112年11月19日19時21分許 不詳卡牌 1萬元  無       112年11月25日12時51分許 不詳卡牌 1萬5,000元  無       112年11月27日1時7分許 不詳卡牌 2萬8,000元  無       112年12月1日18時33分許 不詳卡牌 5萬5,000元  無       112年12月5日12時47分許 不詳卡牌 4萬元  無       112年12月15日19時14分許 不詳卡牌 7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蘇千卉) 無       112年12月17日12時20分許 遊戲片 8,200元  嗣有收到商品       112年12月27日13時50分許 不詳卡牌 1萬7,500元  無       113年1月16日16時27分許 不詳卡牌 3萬7,500元  無    6 王致偉 於113年7月,在FACEBOOK某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王致偉陷於錯誤 113年7月14日13時44分許 不詳遊戲卡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7萬7,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7月17日17時15分許 不詳遊戲卡 4萬7,000元  無    7 張尚煌 於113年9月,在FACEBOOK「WS台灣交易交流資訊站」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張尚煌陷於錯誤 113年9月10日18時7分許 不詳卡牌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49萬4,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319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0月10日15時55分許 不詳卡牌 3萬元  無       113年11月10日18時5分許 不詳卡牌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無       113年12月6日22時15分許 不詳卡牌 1萬元  無       113年12月7日19時4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不詳卡牌 2萬元  無       113年12月9日0時33分許 不詳卡牌 1萬4,000元  無       113年12月28日20時20分許 不詳卡牌 2萬元  無       114年1月2日 10時26分許 不詳卡牌 2萬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金額,逕予更正)  無       114年1月3日 12時40分許 不詳卡牌 3萬元  無       114年1月4日 17時44分許 寶可夢卡牌 4萬元  無       114年1月4日 17時45分許 寶可夢卡牌 4萬元  無       114年1月4日 18時17分許 不詳卡牌 3萬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面交) 無       114年1月6日 20時0分許 不詳卡牌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無       114年1月8日 21時56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9,000元  無       114年1月10日13時58分許 不詳卡牌 2萬9,000元 臺北市○○區○○○00號地下街Y19出口(面交) 無       114年1月10日15時24分許 不詳卡牌 2萬1,000元 臺北市○○區○○○00號地下街Y19出口(面交) 無       114年1月20日16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不詳卡牌 1萬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鵬峯) 無       114年1月26日15時30分許 不詳卡牌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面交) 無       114年2月6日 14時36分許 不詳卡牌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楊芳媖) 無       114年2月17日23時50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元  無       114年2月24日19時31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元  無    8 楊芳媖 於114年間,在交友軟體結識楊芳媖傳送投資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楊芳媖陷於錯誤 114年1月27日0時43分許 寶可夢卡牌4箱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鵬峯) 無 13萬8,500元、價值3,920元之PS5遊戲手把1支 (加總左列金額,併載騙取實物商品) 同上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捌仟伍佰元、價值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元之PS5遊戲手把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1月27日1時46分許  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沈柏翰) 無       114年1月27日2時30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翊耕) 無       114年1月27日10時17分許  1,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柯佳妤) 無       114年1月27日10時19分許  1萬元  無       114年2月2日 17時43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林易玄) 無       114年2月3日 20時23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綠界科技虛擬帳號) 無       114年2月4日 5時4分許 不詳商品 價值3,920元之PS5遊戲手把1支 使用楊芳媖名下之簽帳金融卡刷卡購買PS5遊戲手把1支,扣款3,920元 無       114年2月4日 17時40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 4,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張匡皓) 無       114年2月4日 17時5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1萬2,000元  無       114年2月5日 14時52分許  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綠界科技虛擬帳號) 無       114年2月6日 14時40分許  1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堤) 無    9 呂學哲 於114年3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呂學哲陷於錯誤 114年3月21日14時10分許 寶可夢卡牌2箱 3萬7,0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8萬0,7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4月24日10時12分許 超級勇氣1箱、超級交響樂1箱、火箭隊周邊1套、火箭隊大小卡盒各1盒 3萬0,200元  無       114年5月7日 13時54分許 噴火龍X公仔 1萬3,500元  無    10 陳奕安 於114年3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陳奕安陷於錯誤 114年3月31日17時37分許 寶可夢卡牌4盒 7,0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萬6,6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4月22日12時14分許  9,600元  無    11 張祐昇 於114年4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張祐昇陷於錯誤 114年4月24日14時38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 1萬9,0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萬9,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陳冠捷 於114年4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陳冠捷陷於錯誤 114年4月24日20時27分許 寶可夢卡牌2箱 3萬7,0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嗣獲退款2萬 3萬7,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朱家蒂 於114年4月,在FACEBOOK「hololive誠信買賣交易討論區」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朱家蒂陷於錯誤 113年7月12日9時43分許  holo卡牌 8,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1萬6,4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9月20日7時18分許 holo卡牌 8,400元  無    14 顧亞蘭 於113年10月,在FACEBOOK「航海王海賊王卡牌交易社」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顧亞蘭陷於錯誤 113年10月2日15時15分許 op10遊戲卡片2箱、eb02遊戲卡片2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5萬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洪靖傑 於113年10月,在FACEBOOK「航海王海賊王卡牌交易社」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洪靖傑陷於錯誤 113年10月7日19時37分許 op10遊戲卡牌2箱 2萬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2萬6,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賴義翔 於113年12月,在FACEBOOK「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社團,以暱稱「Webb Louis」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賴義翔陷於錯誤 113年12月25日11時50分許 寶可夢卡牌13盒 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無 10萬9,3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319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2月25日18時52分許 寶可夢卡牌1盒 2,300元  無       114年1月7日 19時2分許 寶可夢卡牌24盒 5萬元  無       114年1月29日21時37分許 寶可夢卡牌15盒 2萬7,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楊芳媖) 無    17 林俊豪 於113年12月,在FACEBOOK「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林俊豪陷於錯誤 113年12月26日20時53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 1萬8,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無 2萬8,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3月13日13時14分許  1萬元  無    18 廖韋鈞 於114年5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廖韋鈞陷於錯誤 114年5月2日 14時23分許 寶可夢卡牌3箱 5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6萬2,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3日 11時25分許 寶可夢卡牌 4,000元  無       114年5月3日 20時21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8,000元  無       114年5月5日 13時31分許 寶可夢卡牌 5萬元  無       114年5月6日 15時34分許 寶可夢卡牌 4萬元  無    19 張博皓 於114年2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張博皓陷於錯誤 114年2月15日22時16分許 寶可夢卡牌1盒 2,3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楊芳媖) 無 6,8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319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2月17日 23時59分許 寶可夢卡牌2盒 4,500元  無    20 謝其曄 於112年4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倪宏碁」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謝其曄陷於錯誤 112年4月8日 1時3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hottoy模型 3,234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張可楹) 無 9,7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5月10日18時50分許  3,233元  無       112年6月13日11時1分許  3,233元  無    21 劉祐成 於112年5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陳力瑜」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劉祐成陷於錯誤 112年6月3日 9時35分許  寶可夢卡牌 3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許淯傑) 嗣獲退款6萬,暨收到價值2萬5,000元之商品 20萬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退款及收獲商品所值;因退款金額超出被害人所匯金額,而實物交付商品所值則遠不及騙取實物商品所值,爰逕均以金錢換算)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5436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6月7日 23時36分許  2萬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卓宛芸)        112年6月8日 18時許  寶可夢卡牌1箱(價值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漢堡王三重店(面交)        112年6月9日 17時許  寶可夢卡牌2箱(價值20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雙城店     22 蘇煒翔 於113年3月,在FACEBOOK「七龍珠Tog Fusion World桌上競技卡牌台灣交換討論區 DTCG」社團,以暱稱「Yz Zhang」,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蘇煒翔陷於錯誤 113年3月11日19時49分許 七龍珠卡牌3箱 3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捷運景安站(面交) 無 5萬3,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雲林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556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5月4日 19時41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蘇千卉) 無    23 楊岳倫 於113年3月,在FACEBOOK某社團,以暱稱「Webb Louis」,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楊岳倫陷於錯誤 113年3月13日5時46分許 七龍珠卡牌3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蘇千卉) 無 3萬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韓典廷 於113年5月,在FACEBOOK某社團,以暱稱「Webb Louis」,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韓典廷陷於錯誤 113年5月9日 18時45分許 寶可夢卡牌2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蘇千卉) 無 2萬5,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袁仲廷 於113年5月,在FACEBOOK「航海王海賊王卡牌交易社」社團,以暱稱「林彥宇」,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袁仲廷陷於錯誤 113年5月22日10時49分許 海賊王卡牌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蘇千卉) 無 3萬1,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5月30日19時6分許 海賊王卡牌 2萬6,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柯佳妤) 無    26 湯日豪 於113年7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湯日豪陷於錯誤 113年7月19日1時10分許  HOLO卡牌 1萬6,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1萬7,05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8月29日20時19分許 HOLO卡牌 550元  無    27 童文人 於113年10月,在FACEBOOK「WS台灣交易交流資訊站平台」社團,以暱稱「Christal Cha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童文人陷於錯誤 113年10月5日9時41分許 WS卡牌 2萬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麗兒) 無 4萬8,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0月6日21時41分許 WS卡牌 2萬4,000元  無    28 朱子佩 於113年12月,在FACEBOOK「PS4/PS5台灣(買賣/交流)」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PS5遊戲手把之訊息,致朱子佩陷於錯誤 113年12月2日19時21分許  PS5魔物獵人限定版遊戲手把2支 5,96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嗣收到手把1支 3,980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收穫商品所值)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3月22日0時21分許  1,0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114年3月22日19時41分許  1,000元      29 藍紹森 於113年12月,在FACEBOOK「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藍紹森陷於錯誤。 113年12月24日8時38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3,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秦宇俊) 嗣收到價值9,200元之商品 9,300元 (加總左列金額,再扣除左列收穫商品所值)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3月23日0時12分許 寶可夢禮盒 5,5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30 翁尉庭 於114年1月,在FACEBOOK「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翁尉庭陷於錯誤 114年2月16日22時22分許  寶可夢卡牌 120盒 4萬7,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楊芳媖)  無 109萬3,0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3441號、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319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2月25日22時10分許 寶可夢卡牌 20組 1萬7,500元  無       114年2月26日22時39分許 寶可夢卡牌 3萬2,000元  無       114年3月4日 23時8分許 寶可夢卡牌 2箱 2萬7,000元  無       114年3月15日14時4分許 寶可夢卡牌 2箱 2萬8,000元  無       114年3月15日14時4分許 寶可夢卡牌 2萬8,000元  無       114年3月20日17時27分許 寶可夢卡牌 10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14年3月21日14時4分許 寶可夢卡牌 5箱 8萬元  無       114年3月24日8時33分許 寶可夢卡牌 10箱部分 5萬元  無       114年3月24日19時36分許 寶可夢卡牌 10箱部分 2萬元  無       114年3月25日23時53分許 寶可夢卡牌 4萬元  無       114年3月27日23時3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寶可夢卡牌 4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追加起訴書誤載帳戶,逕予更正) 無       114年4月2日 2時38分許 寶可夢卡牌 4箱 5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14年4月1日 21時1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寶可夢卡牌 8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追加起訴書誤載帳戶,逕予更正)  無       114年4月3日 17時38分許 寶可夢卡牌 5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14年4月3日 22時43分許 寶可夢卡牌 7萬元  無       114年4月5日 0時5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時間,逕予更正)  寶可夢卡牌   2萬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追加起訴書誤載帳戶,逕予更正)  無       114年4月8日 19時59分許 寶可夢卡牌 9,6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洪胤愷) 無       114年4月8日 23時5分許 寶可夢卡牌 4箱 5萬0,4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114年4月11日13時55分許 寶可夢卡牌 5盒 5萬元  無       114年4月14日15時23分許 寶可夢卡牌 7,000元  無       114年4月16日17時51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元  無       114年4月16日23時32分許 寶可夢卡牌 5盒 5萬元  無       114年4月18日15時44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3,000元  無       114年4月19日19時55分許 寶可夢卡牌 25個 1萬元  無       114年4月21日20時13分許 寶可夢卡牌  8,000元  無       114年4月26日2時24分許 寶可夢卡牌  1萬2,000元  無       114年4月29日18時59分許 寶可夢卡牌 4個 5萬元  無       114年4月30日15時28分許 寶可夢卡牌 2箱 3萬6,000元  無       114年5月1日 19時21分許 寶可夢卡牌  5,000元  無       114年5月1日 0時46分許 寶可夢卡牌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帳戶所有人燦爍有限公司) 無    31 王羣毅 於114年4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王羣毅陷於錯誤 114年5月5日 21時33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寶可夢卡牌1盒 2萬9,5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9萬5,500元 (加總左列金額)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6日 0時4分許 寶可夢卡牌4箱 6萬6,000元  無    32 蔡興發 於114年5月,在FACEBOOK「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蔡興發陷於錯誤 114年5月7日 23時51分許 寶可夢卡牌  3萬2,200元 臺 灣 銀 行 帳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簡瑋伶) 無 3萬2,200元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114年度偵字第14155號、第14840號、第15162號追加起訴;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5171號併辦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林尚逸 於113年12月,在FACEBOOK「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社團,以暱稱「Momo Chen」刊登預購遊戲卡牌之訊息,致林尚逸陷於錯誤 114年1月5日 10時50分許 寶可夢卡牌1箱 2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出口 無 2萬8,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苗惟喬 於114年8月,在FACEBOOK「一番賞交換,買賣區」社團,以暱稱「曾昱融」刊登販售公仔之訊息,致苗惟喬陷於錯誤 114年8月28日20時30分許 不詳公仔 2萬2,8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吳巧鈞) 無 2萬2,800元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5734號追加起訴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魏伯儒 於114年8月,在FACEBOOK「一番賞交換,買賣區」社團,以暱稱「曾昱融」刊登販售公仔之訊息,致魏伯儒陷於錯誤。 114年8月26日12時53分許 一番賞 最後賞鋼鐵歐爾麥特 4,26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吳巧鈞) 無 4,26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湯政育 於114年9月,在FACEBOOK「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社團,以暱稱「曾昱融」刊登販售公仔之訊息,致湯政育陷於錯誤 114年9月2日 10時15分許 不詳公仔 2,0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吳巧鈞) 已退款2,060元(但湯政育帳戶因此遭警示) 2,06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李法辰 於114年9月,以暱稱「陳家偉」聯繫李法辰傳送販售公仔之訊息,致李法辰陷於錯誤 114年9月9日 19時47分許 不詳公仔 2,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吳巧鈞) 嗣獲退款2,200元 2,2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陳志遠 於114年9月,在FACEBOOK社團以暱稱「曾昱融」刊登販售公仔之訊息,致陳志遠陷於錯誤 114年9月8日 6時51分許 不詳公仔 4,0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吳巧鈞) 無 4,06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張暐翔 於114年9月,以暱稱「陳家偉」聯繫張暐翔傳送販售模型之訊息,致其陷於錯誤 114年9月25日14時22分許 不詳模型 5,56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徐子晴) 無 5,56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李書緯 於114年9月,在FACEBOOK「一番賞 交流買賣俱樂部」社團,以暱稱「陳家偉」刊登販售公仔之訊息,致李書緯陷於錯誤 114年9月19日10時14分至17時49分許 不詳公仔 2萬9,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徐子晴) 無 2萬9,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李則緯 於114年10月,在FACEBOOK「數碼寶貝交易社」以暱稱「陳家偉」刊登販售數碼寶貝怪獸對打機之訊息,致李則緯陷於錯誤 114年10月9日22時32分許 數碼寶貝怪獸對打機 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葉羽苓) 無 6,000元 同上 秦宇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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