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蔡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1、622、982、11466、12719、15411、16453、216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周宇軒知悉周文彬及周宇峯經營之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嘉公司。周宇軒、周文彬、周宇峯及遠嘉公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土石堆置場,有收受快通工程行違法清運之泥漿,竟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人員前往土石堆置場搜索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文彬之特助、遠嘉公司之資訊人員即被告魏蔡仁,將放在土石堆置場內,關於收受快通工程行污泥類廢棄物之記帳資料刪除。因認被告犯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云云。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參照)。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惟迄114年4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經本院受理而繫屬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1日士檢云平112偵28765字第1149023814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戳章可按(見審訴卷第5頁)。而被告業於本案起訴即繫屬於本院前之114年3月00日死亡乙節,則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足見本案繫屬於本院前被告已經死亡,依上說明,本案訴訟主體之人格於起訴前既已失其存在,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