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冠安
義務辯護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