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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吳佩真楊舒婷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冠安

義務辯護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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