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朝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仁傑律師
- 被告
- 劉戴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無罪或不受理在案,且原告等均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