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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秀枝張皓翔謝當颺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靖
選任辯護人
廖孟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被告
陳品君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被告
蕭瑋葶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沅庭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新加坡商星沃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Martin John Gaffney
代理人
姜威宇律師
代理人
高敬棠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
馬來西亞商信企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麗冰
代理人
惠子涵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十編號2之14「主文」欄內關於「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顯係「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蕭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張皓翔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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