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楊秀枝、張皓翔、謝當颺
-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
- 原告林莉蓁
- 被告黃文賢、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68號 原 告 林莉蓁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黃文賢 (住居所詳卷)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張皓翔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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