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 原告
- 李沛珍
- 被告
- 李耀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耀榕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