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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原告
李沛珍
被告
李耀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耀榕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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