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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正祥

原告
賴慈敏
被告
李佩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無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為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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