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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原告
鐘依靜
被告
張銘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鐘依靜請求被告張銘峰損害賠償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張銘峰被訴詐欺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939、8934、11990、128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在案,惟上開起訴書及判決均未認定被告張銘峰就原告遭詐欺部分有何犯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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