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 原告
- 鐘依靜
- 被告
- 張銘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鐘依靜請求被告張銘峰損害賠償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張銘峰被訴詐欺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939、8934、11990、128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在案,惟上開起訴書及判決均未認定被告張銘峰就原告遭詐欺部分有何犯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