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 原告
- 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碧足
- 被告
- 陳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智銘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於書狀中僅載明「前項聲明請依職權予宣告假執行」,並未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自無庸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