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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秀枝張皓翔謝當颺

附民原告 陳正忠 (住詳卷)

附民被告 黃金福 (住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張皓翔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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