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龍承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承洋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經查,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380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經查,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380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所附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度偵字第25448號卷【下稱偵卷】第117頁至第119頁)在卷可參,應堪認定,是本案前揭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盛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殘渣袋本身,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上開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2.檢驗結果:驗餘淨重0.380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