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琮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5年8月5日所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琮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然因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該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