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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1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琮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5年8月5日所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琮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然因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該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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