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貴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貴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增列被告蔡貴英於本院115年3月26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2頁)為證據,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又所謂「侮辱」則係指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即使人難堪為目的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皆為侮辱。再個人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共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又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或偏見外,更會影響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是故意貶損他人人格之公然侮辱言論,確有可能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而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憲法法庭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參照。經查,被告係在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針對告訴人鄧雅茹留言辱罵「跛腳」、「跋過來」等語,自已該當「公然」之要件,又依照社會通念,該等使肢體障礙行動不便之告訴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已表示不屑、輕蔑,足以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上開所言,顯屬侮辱性言語,從而損及告訴人名譽人格甚明。
㈡是核被告蔡貴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素行尚可,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對告訴人在上揭群組留言不滿,竟在該群組發言,以不雅文字辱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及尊嚴,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不足,自應予相當之非難,惟念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於本院當庭向告訴人道歉,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因告訴人拒絕而作罷,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41至43頁),態度尚可,復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業之家庭經濟況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3、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195號
被 告 蔡貴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貴英與鄧雅茹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至31號香榭帝
寶社區之住戶,是以蔡貴英亦知悉鄧雅茹因重大傷病,行動
不便,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緣鄧雅茹於民國114年6月12日
上午10時35分許,傳送:「有沒有損壞只能交給專業廠商了
,因為我們都不是專業 如您所言,那就代表10分鐘前電梯
確實是好的,恰可證明電梯是何時壞的,再調監視器看應該
就更明確電梯壞掉的時點是何人使用」、「不知可否建議請
總幹事公開當時監視器畫面始末,這樣一切都有解了,大家
也不用一直"聽說",以訛傳訛造成誤會」等訊息至通訊軟體
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該群組成員共155人)
,就香榭帝寶社區B棟電梯故障一事提出建議。詎蔡貴英見
鄧雅茹所傳訊息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
時5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之住處,使用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貴英」傳送:「
跋腳的真的是吃飽撐著在辦案?只不過點壓克力裂痕有這嚴
重?況且粉塵沒擦乾淨也看不太清楚,我等一下去看看要不
他講的那麼嚴重請他跋過來B棟親眼看看那邊有問題才說吧
」之訊息(下稱本案訊息)至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群組
,足以貶損鄧雅茹之名譽人格。
二、案經鄧雅茹告訴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貴英固坦承有於114年6月12日上午11時50分許,
傳送本案訊息至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香榭帝
寶住戶交流群」群組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
行,辯稱:我是因為老花才傳錯群組,我當時是要傳訊息給
我女兒的一個中人,「跋腳」是該人的外號等語。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鄧雅茹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至31號
香榭帝寶社區之住戶。告訴人於114年6月12日上午10時35
分許,傳送:「有沒有損壞只能交給專業廠商了,因為我
們都不是專業 如您所言,那就代表10分鐘前電梯確實是
好的,恰可證明電梯是何時壞的,再調監視器看應該就更
明確電梯壞掉的時點是何人使用」、「不知可否建議請總
幹事公開當時監視器畫面始末,這樣一切都有解了,大家
也不用一直"聽說",以訛傳訛造成誤會」等訊息至通訊軟
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被告則於114年6月
12日上午11時50分許,傳送:「跋腳的真的是吃飽撐著在
辦案?只不過點壓克力裂痕有這嚴重?況且粉塵沒擦乾淨
也看不太清楚,我等一下去看看要不他講的那麼嚴重請他
跋過來B棟親眼看看那邊有問題才說吧」之訊息(即本案
訊息)至上開群組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通訊
軟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對話紀錄截圖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從被告所傳訊息之語意內容,與附
件所示通訊軟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成員對
話前後脈絡,足堪認定被告傳送本案訊息係針對告訴人所
提出交由專業廠商確認電梯有無損壞與調閱監視器釐清何
人所為之建議為回應,有通訊軟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
流群」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而由該群組其他成
員看見本案訊息後,截圖並轉傳予告訴人,亦足徵其他住
戶見本案訊息後,已可得特定指涉對象為告訴人,有告訴
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y Fang」、「周鈺軒」之對
話紀錄截圖附卷可佐。被告於偵查中推稱傳錯群組,顯係
卸責之詞。
(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
權,尤其是名譽權所保障之人格法益。而名譽權之保障範
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所謂名譽人
格係指一人在其社會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
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之主體地位,係屬規範性概念。此項
平等主體地位不僅與一人之人格發展有密切關係,且攸關
其社會成員地位之平等,應認係名譽權所保障人格法益之
核心所在。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侮辱性言論除可能
妨礙其社會名譽外,亦可能同時貶抑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
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甚至侵及其名譽人格之
核心,即被害人之人格尊嚴。上開平等主體地位所涉之人
格法益,係指一人在社會生活中與他人往來,所應享有之
相互尊重、平等對待之最低限度尊嚴保障。此固與個人對
他人尊重之期待有關,然係以社會上理性一般人為準,來
認定此等普遍存在之平等主體地位,而與純以被冒犯者自
身感受為準之名譽感情仍屬有別。次按,個人受他人平等
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
助於社會共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
又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
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
分或資格之貶抑,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
或偏見外,更會影響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
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
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是故意貶損他人人格
之公然侮辱言論,確有可能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而
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由於上開規定所處罰之公
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
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
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
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
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上開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
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
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
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
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
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如一人對他人之
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
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
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
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
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然就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言,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
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
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
意予以羞辱之言論,因會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從而
損及他人之名譽人格。於此範圍內,已非單純損害他人之
個人感情或私益,而具有反社會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
字第3號判決理由可資參照。
(四)被告傳送本案訊息,固然係就告訴人所提建議,依其個人
價值判斷表達反對意見,惟觀諸本案訊息中「跋腳的真的
是吃飽撐著在辦案」、「請他跋過來B棟親眼看看那邊有
問題」等言語內容,已非單純針對告訴人之建議提出評論
或質疑,亦非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顯然已涉及身心障礙
等結構性強制對弱勢群組身分或資格之貶抑,影響該弱勢
群體及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
具有其負面社會漣漪效應,且徵顯被告係故意對行動不便
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告訴人為羞辱之言論,貶抑告訴人
之平等主體地位,已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造成重大損害,
且該等言論依其表意脈絡亦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
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堪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綜上,被告所辯
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告
訴意旨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散布文
字誹謗罪嫌乙節,惟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
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
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
譽者,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傳送之本案訊息內容,尚僅屬抽象謾罵或嘲弄,並未
指摘具體事實,應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尚
難認被告涉有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前揭起訴部分係同一社會事實,應為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
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雅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通訊軟體LINE「香榭帝寶住戶交流群」群組自114年6月12日上午
10時26分起至下午12時17分止期間之對話紀錄
光:今天B棟電梯疑因施工廠商不慎造成嚴重損害,總幹事拉住廠 商要求解決時,卻疑似有住戶要求總幹事放行廠商,如屬真, 就很離譜,因電梯將嚴重影響B棟住戶進出權益,為何要讓該 廠商離開?? Mercy:責任歸屬也要釐清,住戶或廠商誰要負責維修的費用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請問是什麼嚴重損壞? 光:另有人看到當下住戶的狗竟坐在沙發上,而且不光在一個沙 發,沙發是給人坐的,而且社區規則就有明定不准讓狗坐在 沙發上,請管委會調出監視器據以開罰,太誇張了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請問是什麼嚴重損害呢 光:側面探聽,日立永大電梯保養員針對這次問題回應如下: 屬於光幕多處破損擦撞,導致反覆開關門。煩請聯絡目前施 工廠商責任歸屬 照片如下..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這邊要如何證明是此廠商損害的呢? 光:我不懂電梯,但如因此造成不預期人員受困甚或受傷,到時 誰要負責?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如果是施工廠商造成的 當然要施工 廠商處理此毀損 光:物管已調監視器確認中,且當下為何還有住戶不讓總幹事攔 住廠商釐清,卻讓其離開?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任何住戶都有權表達意見 總幹事要怎 麼處理是他的工作 另我們沒有人知道當下狀況 沒人知道 是什麼原因住戶站出來 另外我也側面 理解當下有請警衛來作證 要不要先釐清情況呢 光:目前知道管委員及物管中心已在釐清中,但狗坐沙發上是不 對的,應該沒有人不認同吧 芬:+1 Lydia:狗不可以坐沙發+1 Th:+1 Mercy:+1 (討論裝潢清潔費部分略) 張介銘JIMMY:住戶要求總幹事?住戶可以要求總幹事?總幹事是 聽管委會的,還是聽住戶的?住戶如果可以要求總 幹事,那幹嘛還需要管委會!! 光:個人看法是需請用戶自律,以身作則 芳fang:事情要了解,公道自在人心,原委要了解,勿隨波逐流 光:認同,但個人也請所有住戶務必遵照管理規則,切勿依個人 想法甚或權利行事 Liv(即告訴人):(引用張介銘JIMMY上開訊息)想知道+1~ 希望這屆及下屆委員們能秉公辦理,不要因為 什麼特別的事讓這件事壓下來,畢竟住戶應該 不希望這種非自然使用的損壞,最後是從大家 所繳的管理費共同分擔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我是覺得 沒人知道「有沒有」損壞 也沒人知道 有沒有發生 住戶阻止總 幹事釐清 目前都是一家之言 Amanda Tsao 曹育琳XREX:當時我人雖不在現場 但我是此事件發 生十分鐘內離開家的 就搭了那台電梯 並沒有任何問題或不妥 都很正常 Liv(即告訴人):有沒有損壞只能交給專業廠商了,因為我們都 不是專業 如您所言,那就代表10分鐘前電梯 確實是好的,恰可證明電梯是何時壞的,再調 監視器看應該就更明確電梯壞掉的時點是何人 使用 Liv(即告訴人):不知可否建議請總幹事公開當時監視器畫面始 末,這樣一切都有解了,大家也不用一直"聽 說",以訛傳訛造成誤會 Alice Cheng:(引用告訴人上開訊息)+1 Hui Yu(玉):(引用告訴人上開訊息)+1 貴英(即被告):跋腳的真的是吃飽撐著在辦案?只不過點壓克 力裂痕有這嚴重?況且粉塵沒擦乾淨也看不太 清楚,我等一下去看看要不他講的那麼嚴重請 他跋過來B棟親眼看看那邊有問題才說吧 芳fang:要請幹事調電梯的monitor釐清清楚還請八樓的施工者及 昨天的警衛他們都是證人 Dr. J Shia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