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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永欽
選任辯護人
陳銘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247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293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吳永欽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永欽於本院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A03,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其犯罪手段、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暨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雖有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之意願,然告訴人未到院參與調解,迄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247號
  被   告 吳永欽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之7地下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永欽與A03為鄰居,因A03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時10分前
    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1樓吳永欽當時居所
    門前,張貼紙條,吳永欽心生氣憤,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4年6月25日1時10分許,在上址142之
    6號地下1樓A03住處門前拍門,對A03恐嚇稱:抽屎潑妳、我
    現在就把阿摩尼亞給妳放下去等語,以加害A03身體之事恐
    嚇A03,致A03心生畏懼,對A03公然辱罵:妳如果這麼高貴
    ,不用住在這裡啦!妳多高尚?妳有什麼高尚?妳如果高尚,
    就不用住在這裡啦!垃圾!妳現在當妳是什麼? 妳很高尚嗎
    ?等語,足以貶損A03人格及社會評價,因音量過大,干擾
    其他鄰居睡眠,而自屋內走出勸阻吳永欽勿再吵鬧或敲門,
    過程為A03持手機攝錄,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A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吳永欽之供述 被告於上述時、地,敲告訴人住處大門。  二 告訴人A03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現場錄影錄音檔案、錄音譯文及本署勘驗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1行為觸犯上述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A02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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