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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余盈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孟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一一號被告謝孟修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一八五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孟修因另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0635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85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有該院115年7月20日新北院胤刑涵115審金訴1185字第1159014344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85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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