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渝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98號案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宣判,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經本院轄區之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