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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3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余盈鋒

原告
陳怡吟
被告
陳勝清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即115年度審簡字第5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即115年度審簡字第5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兩造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被告並當場給付8,000元完畢,原告同意拋棄民事請求權,就系爭案件不再為任何請求,有和解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155頁)。原告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其所約定之賠償亦已獲得給付,堪認原告之訴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㈡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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