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37號
- 原告
- 陳怡吟
- 被告
- 陳勝清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即115年度審簡字第5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因11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即115年度審簡字第5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兩造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被告並當場給付8,000元完畢,原告同意拋棄民事請求權,就系爭案件不再為任何請求,有和解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155頁)。原告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其所約定之賠償亦已獲得給付,堪認原告之訴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㈡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