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郭美伶
- 被告
- 彭聖智 址設澎湖縣○○鄉○○村0號之5(澎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