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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秀枝陳孟皇張皓翔

原告
郭美伶
被告
彭聖智 址設澎湖縣○○鄉○○村0號之5(澎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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