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1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周瑞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暫寄法務部○○○○○○○○○○○)
- 選任辯護人
- 葛光輝律師
倪子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219號),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周瑞慶因於民國103、104年間擔任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實際負責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19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於103年9月至104年8月期間擔任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圓富資產公司,下稱千鼎公司)實際負責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以114年度偵字第1286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17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因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載關於千鼎公司部分與另案起訴書附表一所載千鼎公司取得億圓富公司統一發票之期間、張數、銷售額與扣抵稅額均完全相同,故上開2案件之事實屬被告於同一時期參與億圓富集團所為,為促進訴訟之進行及節省訴訟之資源,並免裁判之牴觸,實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爰聲請將另案與本案合併審判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惟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1號提起公訴,現由本案審理,其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865號提起公訴,現由另案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所犯上開2案雖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依前揭說明,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理並無聲請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