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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冠宜陳詩穎林琬軒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送達代收人
葛乃榮
送達代收人
詹智凱
被告
呂慶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0號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0號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林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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