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09號
- 原告
- 林健興
- 被告
- 張瀞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易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瀞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述規定,原告林健興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