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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當颺

原告
林健興
被告
張瀞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易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瀞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述規定,原告林健興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60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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