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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蘇琬能劉正祥鄭勝庭

原告
辛進智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林勇志
被告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金鐘

上列被告林勇志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林淯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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