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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世華張毓軒李容萱

原告
楊魏登美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張澤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李容萱

書記官 王耀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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