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8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德祥
選任辯護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253號
  被   告 陳德祥
  選任辯護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德祥於民國114年2月24日1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行至該路段19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
    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且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冒然減
    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適林柏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陳德祥後方,亦行至
    該處,林柏衡見狀緊急煞車,致人車倒地後往前滑行,所騎乘
    機車自後撞擊陳德祥車輛右後車尾,因而受有右側手掌擦挫
    傷、右側手部擦傷、右側手肘擦傷、右側腹壁擦傷、雙側膝
    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柏衡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德祥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減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於警方到現場處理時辯稱:因我前方有車輛,我就煞車減速停下來等語,嗣於偵查中改稱:我要右轉進入新北市○○區○○路00號大樓臨停處,有打方向燈,從後照鏡看到告訴人林柏衡車速很快,我就趕快煞車,要讓告訴人先過,警方到現場時我說是因前方有車輛所以煞車減速停下,是善良的欺騙,不然告訴人超速要被開單,我認為是告訴人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撞上來等語。 2 告訴人林柏衡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時、地,驟然減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告訴人見狀煞避不及,因而自摔倒地 ,人車往前滑行後撞擊被告車輛,致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新北覆議0000000號鑑定覆議意見書、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時、地,驟然減速、煞車並於車道中暫停,告訴人見狀煞避不及,因而自摔倒地 ,人車往前滑行後撞擊被告車輛之事實。 4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4年6月27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傷勢照片4張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德祥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9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
    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因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歐順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