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 原告
- 吳宗祐
- 送達代收人
- 吳俊佑
- 被告
- 陳凱軍
- 被告
- 全美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明珍
- 被告
-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凱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宗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凱軍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乃被告陳凱軍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