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何秋穎
- 被告
- 張篷暉
- 被告
-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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