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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天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貴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9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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