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曾淑君
- 被告謝金銘
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2592號、114年度偵字第38389號、114年度偵字第35186號、114年度偵字第26839號、114年度偵字第2938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金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金銘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五)。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其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如附件一至五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提供手機門號及簡訊驗證碼供他人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詐騙如附件一至五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致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助長他人犯罪風氣,對於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犯後亦未賠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標準。 ㈢被告自承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共新臺幣4,000元(見偵字22592 號卷第30頁),為其犯罪所得,業如前述,雖未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被 告 謝金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金銘明知現代社會往來交易中,常以行動電話收受簡訊驗證碼之方式,以認證各種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等會員帳號使用者之身分,亦預見若有人以有對價之方式,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並代為收受註冊會員帳號之簡訊驗證碼,該徵求者可能係要以他人名義註冊某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會員帳號,進而以該註冊會員帳號從事如詐欺取財等不法犯罪,以隱藏真實身分、躲避追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4月7日前某日,於不詳地點,以 每代收1封簡訊驗證碼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元之報酬為 對價,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給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0 」、「⑧号」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向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申辦「RO仙境傳說ONLINE」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平台帳號)開通使用,再於114年4月7日15時29分許,冒用王霈 誼朋友陸靚芸之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向王 霈誼佯稱:急需用錢須借款等云云,致王霈誼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7分許匯款1萬元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平台帳 號購買MyCard遊戲點數所用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由謝金銘依指示於Telegram傳送本案門號所收受購買遊戲點數之簡訊驗證碼,供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嗣經王霈誼察覺有異,報警究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霈誼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金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本案門號係其所申辦,且以每代收1封簡訊驗證碼可獲得50元之對價,將本案門號提供給Telegram暱稱「0」、「⑧号」之事實。 2 ⑴告訴人王霈誼於警詢之指述 ⑵IG對話紀錄截圖2張 ⑶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 ⑷內政部警政署金融資料 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 平臺查詢資料1份 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1份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 告訴人王霈誼遭詐欺集團冒用朋友陸靚芸之IG帳號詐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之事實。 3 114年4月16日統一超商股 份有限公司回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偵查隊之電子信件影本1份 本案門號於114年4月間使用者為被告之事實。 4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資料1份 1、本案平台帳號及購買遊戲點數透過本案門號寄送簡訊驗證碼進行驗證之事實。 2、告訴人於上開時間匯款至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之事實。 5 被告提供Telegram之對話截圖5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潔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翰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2592號 被 告 謝金銘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移請貴院(尚未分案)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一、犯罪事實: 謝金銘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申辦遊戲帳號並代為收受簡訊驗證碼,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順利取得詐得款項,竟僅為圖獲取每簡訊驗證碼價值新臺幣(下同)50元的遊戲點數對價,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4時26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訊息的方式,將其實際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其曾祖父謝清吉,下稱上開門號)的號碼資訊,提供給Telegram暱稱「0」、「⑧号」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一方面於同年3月13日14時26分許,持上開門號以「李晶玉」名義向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註冊「RO仙境傳說:初心之戰」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下稱上開遊戲帳戶),並輸入上開門號完成驗證後,再於同年月日15時36分許下單購買價值1萬元的My Card點數2萬點,並表示欲以轉帳至金融機構帳戶方式付款(訂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而取得金流服務平台業者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為完成該筆交易所產生的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該虛擬帳戶)的帳號;另一方面,又於同日15時35分許,自稱是謝孟宸的友人「李子安」,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謝孟宸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47分許,依指示轉帳1萬元至該虛擬帳戶,謝金銘再於接收到智冠公司傳送至上開門號的交易認證碼簡訊後,以Telegram傳送給暱稱「0」、「⑧号」之人,讓詐欺集團成員輸入後,使智冠公司誤認收足價金,而將2萬點的My Card點數撥付(儲值)至上開遊戲帳戶內而完成交易。案經謝孟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一)被告謝金銘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的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謝孟宸於警詢的證述。(三)告訴人提出的網路轉帳明細與對話紀錄截圖。(四)被告提出的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截圖。(五)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4年4月8日一前鎮字第00003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六)智冠公司提供的遊戲點數儲值資料。(七)格雷維蒂公司114年5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上開遊戲帳戶註冊、儲值及IP紀錄。(八)上開門號的通聯調閱查詢單。三、所犯法條:(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二)刑的減輕事由: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三)沒收的聲請:被告提供簡訊驗證碼所獲得50元的遊戲點數,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上開門號,並將該門號所收到的簡訊認證碼予詐欺集團,用以申辦遊戲帳號並取得被害人王霈誼遭詐轉帳購買的遊戲點數,涉犯幫助詐欺案件(下稱前案),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前案的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佐。查被告於前案及本案係提供相同門號及傳送該門號收到的簡訊驗證碼的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多數被害人詐欺取財,使用的門號相同,亦將簡訊驗證碼提供給相同對象,應係出於一個始終的犯罪計畫,為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而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本件與前案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貴院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穎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世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38389號 被 告 謝金銘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移請貴院(洪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一、犯罪事實: 謝金銘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申辦遊戲帳號並代為收受簡訊驗證碼,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順利取得詐得款項,竟僅為圖獲取每簡訊驗證碼價值新臺幣(下同)50元的遊戲點數對價,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訊息的方式,將其實際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其叔公謝裕芳,下稱上開門號)的號碼資訊,以通訊軟體Telegram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上開門號向向Pangsky Co. Ltd(下稱Pangsky公司)註冊「Panggame」平台帳號「BH104817」、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註冊「RO仙境傳說:初心之戰」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下稱上開遊戲帳戶),並輸入上開門號完成驗證後,再於114年3月24日21時23分、38分許,分別下單購買價值2筆1萬元的My Card點數,並表示欲以轉帳至金融機構帳戶方式付款(訂單編號BZ000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而取得金流服務平台業者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為完成該筆交易所產生的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該虛擬帳戶)的帳號;另於同日21時31分許,假冒是張煌奇的友人「睿」,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張煌奇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35分、41分許,依指示轉帳2筆1萬元至上開虛擬帳戶,謝金銘再於接收到智冠公司傳送至上開門號的交易認證碼簡訊後,以Telegram傳送詐騙集團成員,讓詐欺集團成員輸入後,使智冠公司誤認收足價金,而將2筆1萬點的My Card點數撥付(儲值)至上開遊戲帳戶內而完成交易。案經張煌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二、證據:(一)被告謝金銘於警詢中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張煌奇於警詢的證述。(三)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My Card點數儲值交易紀錄資料。(四)告訴人張煌奇提供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謝金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得以申辦遊戲帳號並取得被害人王霈誼所購買之遊戲點數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公訴、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5186號移送併案辦理(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洪股)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害人張煌奇遭詐騙之時間與前案被害人王霈誼、張仁豪遭詐騙之時間相近,且被告於前案警詢中自陳提供5個門號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堪認被告係同時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並傳送該等門號收到之驗證碼予相同對象使用,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察官 陳彥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美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35186號 被 告 謝金銘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114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茲將犯罪事實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謝金銘明知現代社會往來交易中,常以行動電話收受簡訊驗證碼之方式,以認證各種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等會員帳號使用者之身分,亦預見若有人以有對價之方式,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並代為收受註冊會員帳號之簡訊驗證碼,該徵求者可能係要以他人名義註冊某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會員帳號,進而以該註冊會員帳號從事如詐欺取財等不法犯罪,以隱藏真實身分、躲避追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1日前某日,於不詳地點,以每代收1封簡訊驗證碼可獲得GASH遊戲點數50點之報酬為對價,將其實際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其叔公謝裕芳,下稱本案門號)提供給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⑧号」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本案門號作為驗證途徑,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進階認證遊戲橘子帳號「dghjfgb666」、「sgfdfvz666」、「dfghdf66KJL」後,再於114年3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仁豪佯稱交友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GASH點數後,儲值至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嗣因張仁豪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張仁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 ㈠被告謝金銘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張仁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張仁豪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㈣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單編號與帳號、進階認證手機對應表等資料。 ㈤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謝金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三、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得以申辦遊戲帳號並取得被害人王霈誼所購買之遊戲點數之犯罪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洪股)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害人張仁豪遭詐騙之時間與前案被害人王霈誼遭詐騙之時間相近,且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提供5個門號予暱稱「⑧号」之人,堪認被告係同時提供前案門號及本案門號,並傳送該等門號收到之驗證碼予相同對象使用,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檢察官 廖偉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被害人儲值時間儲值金額(新臺幣)訂單編號儲入遊戲橘子帳號張仁豪114年3月1日16時30分許3萬元bZ000000000000000000dghjfgb666114年3月1日16時50分許4萬元bZ000000000000000000sgfdfvz666114年3月1日16時52分許4萬元bZ000000000000000000dfghdf66KJL附件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6839號 114年度偵字第29389號 被 告 謝金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案件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謝金銘明知現代社會往來交易中,常以行動電話收受簡訊驗證碼之方式,以認證各種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等會員帳號使用者之身分,亦預見若有人以有對價之方式,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並代為收受註冊會員帳號之簡訊驗證碼,該徵求者可能係要以他人名義註冊某網際網路平台、應用程式會員帳號,進而以該註冊會員帳號從事如詐欺取財等不法犯罪,以隱藏真實身分、躲避追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4時26分許前某時,於不詳地點,以每代收1封簡訊驗證碼可獲得GASH遊戲點數50點之報酬為對價,將其實際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其曾祖父謝清吉,下稱上開門號)提供給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0」、「⑧号」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於同年3月13日14時26分許,持上開門號以「李晶玉」名義向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註冊「RO仙境傳說:初心之戰」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下稱上開遊戲帳戶),並輸入上開門號完成驗證開通使用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林智焄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購買MyCard遊戲點數所用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後,謝金銘再傳送上開門號所收受購買遊戲點數之簡訊驗證碼予暱稱「0」、「⑧号」之人,供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嗣經林智焄及鄭家祥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林智焄、鄭家祥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 ㈠被告謝金銘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林智焄、鄭家祥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告訴人林智焄、鄭家祥提出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對話紀錄截圖。 ㈣被告提出的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截圖。 ㈤格雷維蒂公司114年6月16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上開遊戲帳戶註冊紀錄。 ㈥網路遊戲點數儲值資料。 ㈦上開門號的通聯調閱查詢單。 ㈧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4年4月8日一前鎮字第00004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及代收專戶交易明細查詢。二、核被告謝金銘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三、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將該門號所收到的簡訊認證碼提供予詐欺集團,用以申辦遊戲帳號並取得被害人王霈誼遭詐轉帳購買的遊戲點數,涉犯幫助詐欺案件(下稱前案),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洪股)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佐。查前案與本案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時間相近,且被告均稱係將門號提供予暱稱「⑧号」之人,堪認被告係同時提供前案門號及上開門號,並傳送該等門號收到的驗證碼給相同對象,應係出於一個始終的犯罪計畫,為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而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本件與前案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貴院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 慕 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乃 維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術轉帳時間金額第一銀行帳號1林智焄114年3月15日21時21分許冒用林智焄朋友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暱稱「YIN」,向林智焄佯稱:急需借款1萬元云云114年3月15日21時57分許10000000-00000000000000002鄭家祥114年3月14日16時57分許冒用鄭家祥朋友社群軟體IG暱稱「HAPPY」,向鄭家祥佯稱:急需借款云云114年3月14日17時06分許2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