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千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44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千妃犯如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各編號「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部分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行竊方式/遭竊物欄「以徒手方式竊取女裝抓皺上衣2件」更正為「以徒手方式竊取女裝抓皺上衣1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千妃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千妃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本院附表編號10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本案數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就如本院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著手於竊盜犯罪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本院附表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於主文處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6、7、8、9、11行竊方式/遭竊欄所示之物品,未發還部分,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本院附表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2、5、6、11、13行竊方式/遭竊欄所示之物品(已發還部分),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發還予告訴人等領回,此有各該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4、12行竊方式/遭竊欄所示之物品,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告訴人陳浙巖、陳佳惠等2人達成調解並為賠償,賠償之數額相當其竊取物品價值,如另沒收顯屬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妙蓁提起公訴。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女用白色短袖上衣及女用綠色短袖上衣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LULU豬盒玩具及木片玩具各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單面紗布洗臉毛巾(梅與龍貓)壹件、單面紗布洗臉毛巾(四葉草與龍貓)壹件及黃色漆筷(魔女宅急便)貳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原味曲奇餅乾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4兩酥皮咖哩肉貳個、4兩芝麻蛋黃壹個、4兩酥皮鹹豆沙肉肆個及12兩和生紅豆沙蛋黃大餅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餐盒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方形鑲鑽全純銀項鍊(銀D3213)及幾何雙鑽全純銀手鍊(銀00000000)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 廖千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46號
被 告 廖千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千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
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嗣經警調閱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並於民國114年9月17日經警持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廖千妃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
樓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Green Label Relaxing女用上
衣2件、Hobby INN動感超人展示品1件、橡子共和國植絨娃
娃龍貓小梅1件、橡子共和國紫色漆筷1雙、Vacanza珍珠髮
箍1件、a la sha短褲2件、ABC MART拖鞋1雙等物,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陳浙巖、趙珮妤、粘若芙、陳佳惠、陳華霖、李珮彤、
吳虹頤、彭慧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本
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千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陳華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3 告訴人陳浙巖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3、4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4 告訴人趙珮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5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5 告訴人李珮彤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6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6 被害人莊詩涵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7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7 告訴人吳虹頤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8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8 被害人李政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9、10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9 告訴人粘若芙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11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10 告訴人陳佳惠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11 告訴人彭慧庭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附表編號13所示竊盜犯行之事實。 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199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3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10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
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次竊
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因附
表所示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就未發還部分,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妙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威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地點 時間 行竊方式/遭竊物 價值 (新臺幣) 證據 所犯罪名 1 陳華霖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Green Label Relaxing櫃位) 114年7月13日 15時53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用白色短袖上衣1件 3,45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3 竊盜既遂 114年7月13日 15時55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用綠色短袖上衣1件 3,0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4 竊盜既遂 114年7月13日 15時56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用紅色短袖上衣1件(已發還) 3,3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5、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2 114年7月27日 15時52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用白色短袖上衣1件(已發還) 3,4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6、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3 陳浙巖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BEAMS櫃位) 114年7月13日 16時1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用白色上衣2件 共3,9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7 竊盜既遂 4 114年7月27日 15時52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女裝抓皺上衣2件 2,44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8 竊盜既遂 5 趙珮妤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HOBBY INN櫃位) 114年7月13日 16時14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LULU 豬盒玩1盒 36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9 竊盜既遂 114年7月13日 16時15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木片 玩具1盒 42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0 竊盜既遂 114年7月13日 16時16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動感 超人展示品1件 (已發還) 60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1、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6 李珮彤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橡子共和國櫃位) 114年7月13日 16時37分許至 16時40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單面紗布洗臉毛巾(梅與龍貓)1件 62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3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單面紗布洗臉毛巾(四葉草與龍貓)1件 620元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竊取黃色漆筷(魔女宅急便)2雙 共600元 (1雙30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4、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竊取紫色漆筷(魔女宅急便)1雙 (已發還) 300元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竊取植絨娃娃(龍貓小梅)1件 (已發還) 1,6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2、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7 莊詩涵 (未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B1 LaLaport百貨(旅禾烘焙櫃位) 114年7月13日 17時3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原味曲奇餅乾1盒 2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7 竊盜既遂 8 吳虹頤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新建成餅舖櫃位) 114年7月13日 17時7分許至17時10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4兩酥皮咖哩肉2個 共180元 (1個9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8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4兩芝麻蛋黃1個 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9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4兩酥皮鹹豆沙肉4個 共360元 (1個9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0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12兩和生紅豆沙蛋黃大餅2盒 共400元 (1個20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1 竊盜既遂 9 李政憲 (未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海壽司櫃位) 114年7月13日 17時15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餐盒1盒 200元至23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5 竊盜既遂 10 114年7月27日 16時45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餐盒1盒 未得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16 竊盜未遂 11 粘若芙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LaLaport百貨(Vacanza櫃位) 114年7月27日 16時6分許至16時9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方形鑲鑽全純銀項鍊(銀D3213) 98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2、23、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幾何雙鑽全純銀手鍊(銀00000000) 1,250元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AG-氣質大中小珍珠髮箍(珍珠) (已發還) 580元 竊盜既遂 12 陳佳惠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LaLaport百貨(a la sha櫃位) 114年7月27日 16時9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白色短褲1件 (已發還) 1,39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4、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以徒手方式竊取淺綠色短褲1件、衣架1支 (淺綠色短褲1件已發還) 共1,39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5、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 13 彭慧庭 (提告)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LaLaport百貨(ABC MART櫃位) 114年7月27日 16時26分許 以徒手方式竊取白色拖鞋1雙 (已發還) 2,000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偵辦竊盜案相片紀錄表照片編號:26、贓物認領保管單 竊盜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