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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二二〇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傑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時,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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