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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余盈鋒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子毅

黃浚宏

馮勤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01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5、6「物品名稱、數量」

欄所載「統一編號章1枚」,均應更正為「統一編號章印文1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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