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單信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之115年度審訴字第78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宣告刑部分有所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附表一之宣告刑部分) 編號1 單信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捌。 編號1 單信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編號2 單信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捌。 編號2 單信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