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余盈鋒

原告
曹亨
被告
黃詩堯

林明新

陳鈺原

林秀雄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被告等4人應共同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刑事案件,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等有何單獨或與其他共犯對原告犯罪,且本院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等對原告遂行詐欺等犯行,是被告等之犯罪行為與本案原告遭詐欺部分無關,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就上開被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