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
- 原告
- 曹亨
- 被告
- 黃詩堯
林明新
陳鈺原
林秀雄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被告等4人應共同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刑事案件,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等有何單獨或與其他共犯對原告犯罪,且本院審理後亦未認定被告等對原告遂行詐欺等犯行,是被告等之犯罪行為與本案原告遭詐欺部分無關,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就上開被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