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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天明余盈鋒郭又禎

原告
薛有勝
被告
李玟璇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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