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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智訴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雷雯華葉伊馨李欣潔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秝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知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之購物網站(下稱蝦皮網站)註冊帳號「jessicalinya」在蝦皮網站上所刊登之熊貓樣式髮圈照片1張,係他人拍攝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語文著作,非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林芝如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5年2月19日20時許前之某日某時,在不詳處所,自網路上下載、複製而取得之本案照片,並將本案照片上傳至其所申請之蝦皮購物網站註冊帳號「sunrise0609」所開設之賣場,供不特定人瀏覽,作為其銷售髮圈之用,而藉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6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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