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湘憶
- 選任辯護人
- 戴家旭律師
許寧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115年度簡字第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公訴案號:114年度調偵字第549號、移送併辦案號:115年度偵字第46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此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上訴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基於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件上訴人已表明僅就原判決法條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是本院乃就原判決該部分為審理,犯罪事實部分則非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判之範圍,相關犯罪事實認定,均逕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論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所犯法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同法第339條之3第1項非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罪,有所不當,量刑部分亦未具體敘明同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項,而有判決不載理由情事,被告之犯罪期間長達3月餘,而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宣告緩刑,罪刑不相當,無法收警惕之效等語。
三、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係指製造財產權增長、消失或變換易位之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為之紀錄,僅係將客戶列為VIP會員身分而記載銷售商品項目、數量、銷售時間、應付總價、實際支付金額、取貨方式之表格(本院審易卷第77至79頁),尚非直接導致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與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未符。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是上訴意旨認被告另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非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應無理由。又併案之115年度偵字第4643號案件,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四、次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法院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濫用權限之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行之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前科、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規定,量處有期徒刑6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3,380元,已逾本件犯罪所得5萬8,380元,宣告緩刑,當無逾越法定刑度、濫用權限之情。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原審所量定之刑,應予尊重,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若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啓旭提起上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湘憶
選任辯護人 戴家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549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4643號),嗣於審理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
4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湘憶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有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及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同
一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上開被告犯行之非是,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後之態度,暨前科、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事後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3380元,超過
本件犯罪所得5萬8380元,爰不再宣告沒收、追徵,以免過
苛。
末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認犯行,且賠償告
訴人上開款項,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549號
被 告 吳湘億
選任辯護人 戴家旭律師
楊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湘億於民國112年6月1日至112年9月22日間,受吳宜庭聘雇
,擔任吳宜庭經營之Limmy服飾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
巷00號1樓)店員,負責收銀、找銀、記帳、管理商品等事
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以㈠向顧客收
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
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㈡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
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㈢提供其名下帳
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
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扣除後僅轉出較低金額至該店帳戶內
,以此方式侵占差價;㈣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
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
戶等方式(詳如附表),將附表所示業務上持有之店內營業
收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8,380元。嗣吳宜庭
發現該店營收狀況有異,遂進行帳務總盤點並調閱該店內監
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宜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湘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於111年7月至112年9月間在Limmy服飾店任職,業務內容包含結帳,為從事業務之人。 ⑵坦承曾以自己之帳戶收取顧客匯入之款項,而未以相同金額轉入該店帳戶內,並有其中部分原價金額及折扣金額間之差額侵占入己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吳宜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被告分別以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方式侵占該店營業收入之事實。 3 證人張晉維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分別以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方式侵占該店營業收入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侵占情形表格、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暨截圖、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 證明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侵占行為。 5 被告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份 證明被告以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之方式侵占該店營業收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占附表所示之金額,係於密切接近時
、地,利用擔任店員執行業務之便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又被告侵占之金額共5萬8,380元,為其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若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威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年/月/日) 時間 (時:分) 侵占方式 實收金額 系統登錄金額 侵占金額 1 112/06/10 20:38-20:4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780 400 2 112/06/29 19:16-19:2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80 3 112/07/03 18:46-18:5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60 4 112/07/04 15:14-15:1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40 5 112/07/12 18:10-18:13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60 6 112/07/13 20:41~20:4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20 7 112/07/14 19:21~19:2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20 8 112/07/15 15:32-15:3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360 1,800 560 9 112/07/16 14:10-14:1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160 2,920 240 10 112/07/17 14:07-14:09 18:00-18:02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480 2,160 320 11 112/07/19 13:07~13:1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480 1,400 80 12 112/07/22 17:32-17:35 18:03-18:0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880 720 160 13 112/07/29 16:24~16:5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240 2,680 560 14 112/07/30 16:25~16:28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880 720 160 15 112/07/31 14:18~14:19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扣除後僅轉出較低金額至該店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差價 5,880 5,440 400 16 112/07/31 17:30~17:31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380 1,140 240 17 112/08/04 15:52~15:59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880 0 880 18 112/08/05 19:31-19:32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60 19 112/08/08 16:08~16:09 20:38-20:3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980 820 160 20 112/08/08 18:31~18:34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4,260 0 4,260 21 112/08/08 18:52~18:54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780 0 780 22 112/08/09 15:59~16:02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1,380 0 1,380 23 112/08/09 17:47~17:50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4,640 0 4,640 24 112/08/12 14:36~14:52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280 800 480 25 112/08/12 15:36~15:3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580 2,580 0 26 112/08/12 15:46~15:57 2,460 1,900 560 27 112/08/12 16:52~16:55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1,880 0 1,880 28 112/08/12 19:40~20:07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扣除後僅轉出較低金額至該店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差價 1,880 1,320 560 29 112/08/12 20:49~20:55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2,750 2,590 160 30 112/08/13 20:19~20:53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680 1,440 240 31 112/08/15 17:18~17:20 18:46~18:5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480 0 1,480 32 112/08/16 14:41~14:41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90 0 90 33 112/08/16 15:08~15:11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880 0 1,880 34 112/08/18 14:51~14:5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符合夏季折扣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940 3,665 275 35 112/08/18 15:53~15:56 16:02~16:17 2,960 2,670 290 36 112/08/19 14:53~14:56 15:00-15:18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符合夏季折扣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400 3,273 127 37 112/08/19 15:24~15:2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580 1,580 0 38 112/08/19 15:27~15:30 1,580 1,422 158 39 112/08/19 16:02~16:05 20:18-20:2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980 0 980 40 112/08/19 19:00~19:05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2,960 2,752 148 41 112/08/19 20:40~20:45 3,260 2,940 320 42 112/08/20 15:33-15:4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符合夏季折扣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024 2,856 168 43 112/08/20 18:00~18:01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880 0 880 44 112/08/24 16:35~16:4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符合夏季折扣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519 3,271 248 45 112/08/24 17:07~17:08 1,680 1,327 353 46 112/08/24 17:08~17:11 17:29~17:31 2,394 2,101 293 47 112/08/26 13:51~13:5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符合夏季折扣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694 2,897 797 48 112/08/26 14:09~14:10 2,754 2,418 542 49 112/08/26 15:12~15:13 15:17~15:24 1,580 1,248 332 50 112/08/27 14:06~04:08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762 2,713 49 51 112/08/27 14:08~14:10 1,580 1,340 240 52 112/08/27 14:10~14:11 2,034 1,921 113 53 112/08/28 18:19~18:22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扣除後僅轉出較低金額至該店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差價 3,330 2,754 576 54 112/08/28 19:25~19:27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2,380 0 2,380 55 112/08/29 17:11~17:13 17:37~17:39 19:08~19:13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4,042 3,802 240 56 112/08/29 19:38~19:3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280 1,200 80 57 112/09/01 18:27~18:35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其中3件商品未在系統上填入,僅轉帳1件商品之價金至該店帳戶 6,520 2,020 4,500 58 112/09/02 16:13~17:1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740 2,580 160 59 112/09/03 14:38~14:3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20 0 120 60 112/09/03 14:57~15:1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3,390 1,919 1,471 61 112/09/05 18:03~18:0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780 0 1,780 62 112/09/05 18:39~18:4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880 0 880 63 112/09/06 15:43~15:4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80 0 180 64 112/09/06 18:18~18:3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580 1,500 80 65 112/09/07 15:06~15:07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780 0 1,780 66 112/09/07 20:11~20:16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080 1,920 160 67 112/09/10 15:43~15:4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2,500 0 2,500 68 112/09/10 16:09~16:10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800 0 1,800 69 112/09/10 17:25~17:27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2,800 0 2,800 70 112/09/12 17:34~17:37 17:58-18:11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5,020 4,620 400 71 112/09/12 19:47~19:50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1,480 0 1,480 72 112/09/14 14:58~15:00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未在系統上填入該筆訂單,未轉帳任何款項至該店帳戶 1,780 0 1,780 73 112/09/14 16:03~16:0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2,660 2,660 0 74 112/09/14 16:07~16:09 16:16~16:26 2,360 1,960 400 75 112/09/14 18:51~18:52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110 0 110 76 112/09/15 15:44~15:45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90 0 90 77 112/09/15 16:38~16:40 17:35~17:37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460 1,200 260 78 112/09/15 18:03~18:099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70 90 80 79 112/09/16 14:53~14:5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000 840 160 80 112/09/16 15:43~15:44 15:51~16:02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並未將該筆訂單輸入系統,將該筆訂單金額取出 2,600 0 2,600 81 112/09/16 16:36~16:39 提供其名下帳戶供顧客轉帳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扣除後僅轉出較低金額至該店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差價 1,580 1,020 560 82 112/09/16 18:40~18:41 20:10-20:34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1,880 1,620 160 83 112/09/17 13:38~13:53 向顧客收取原價金額後,在系統上假冒為VIP會員購買而結帳較低金額,將差額以現金取出 4,560 4,130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