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7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葉永源 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16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6號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 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永源(下稱聲請人)為核對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6號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及實際庭訊經過,確認當日法院就影音證據之播放、提示、勘驗、調查,與在庭人員之陳述內容,供聲請人整理本案爭點、準備後續書狀及行使防禦權,爰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6號案件於115年7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解明庭訊內容、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6號案件之被告,其以上述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115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