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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皓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君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君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4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受刑人於114年5月8日送監執行,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4031號函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查本院為受刑人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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