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銘榆
- 選任辯護人
- 文聞律師
彭若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銘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羈押在案。現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證據,可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件擔任車手,依照被告自承另案遭偵辦資料(詳卷),可見被告即容易再犯犯罪集團詐欺案件,有反覆實施之虞,故於審酌權衡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確保,與羈押對被告基本權限制程度後,應認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